【问题】
行政执法者可以兼作证人吗?
【案由】
一名律师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而被交通警察发现。交警遂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。律师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认为交警在行政处罚行为中既是行政执法者,又是唯一的证人,执法者不能兼为证人。
【分析】
我认为,行政执法者可以兼作证人,这并不违法,也不与法理相悖。
首先,行政权的特点允许行政执法者兼作证人。行政权不同于司法权。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消极性。司法机关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,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,不能倾向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。同时,司法机关不告不理,司法审判权只有在适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起才能介入,而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裁判。但是行政权不同,行政权是积极主动地去干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,并且带有明显的倾向性。司法权的中立性和消极性要求相关的司法人员如果是案件的证人,则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回避,而不能同时扮演司法审判者和证人两个角色。司法权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,而行政权讲求的是效率。由于行政权的倾向性和积极性,回避这样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不仅没有必要,相反,执法者兼为证人,更能有效率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。
其次,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执法者应当可以兼作证人。行政执法是由行政执法者积极主动地适用法律,保证法律的实施。一些违法案件事后常常难以取证查实,实践中几乎都是由执法者兼作目击证人。如果要求行政执法者不能为证人,则许多违法行为都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理。所以,行政执法者兼作证人是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证。
再次,我国法律法规中也并无行政执法者不能兼作证人的明文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中只规定,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事实上,行政立法中几乎都是以行政执法者兼作证人为逻辑前提的。
综上所述,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兼作其处理之案件的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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